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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单位“末位淘汰”,只能默默走人?

2017-12-29 李钰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月,陈琼(化名)进入某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851日。谁知20173月,该公司便陈琼“季度考核业绩垫底”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陈琼的劳动合同。


法庭上,房地产公司

出示了公司的《营销考核激励制度》及会议签到表、员工声明等证据,表示“末位淘汰”是已经写入了公司规章的制度,在陈琼入职时不仅签了相关的确认函,而且双方的劳动合同中也有约定。



陈琼则一肚子委曲:

我工作很努力,公司的考核制度是违反劳动法的。况且,在考核之后,公司既没有对我进行培训也没有位就直接把我淘汰违法解除,应当要给我赔偿金。


其实,末位淘汰制度是在2001左右引入我国,被许多企业管理者奉为“提高效率的法宝”,一时间在大江南北的企业中风行,尤其是物流、房地产、餐饮等企业更有甚者还逐渐将末位淘汰制度演变为一按比例强制辞退员工的用工制度。


那么,因“末位”而被“淘汰”的员工就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吗



高淳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末位淘汰”缺乏法律依据,“末位”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末位”是绩效管理的考核排名,即使所有人都胜任工作,也有人会排名垫底;而“不能胜任”是指不具备完成岗位任务的基本能力。


房地产公司解除陈琼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和程序,属违法解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陈琼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赔偿金2.5万元的请求。

 


法官点评

考核排在末位,并不必然等于不胜任工作。


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仍不胜任工作的,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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